广东省残联、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及有关事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7-01-29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199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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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财政局、人民银行、农业银行、残疾人联合会:

为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从1998年起,中央增加康复扶贫贷款投入并给予贴息。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康复扶贫贷款贴息及有关事宜的通知》([1998]残联教就字第1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康复扶贫贷款和地方配套资金

1998年,中央安排给我省600万元的康复扶贫贷款,贷款期限5年,5年内可以滚动使用。接受中央康复扶贫贷款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须按1:0.5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省安排的配套资金要在市的配套资金到位后才下达。省、市安排的配套资金与中央康复扶贫贷款及时同步到位,配套使用。

二、 利 率

中央新安排我省的康复扶贫贷款和1997年度以前已安排的康复扶贫贷款存量,由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统一发放和管理。此项贷款执行贫困县办贷款优惠利率(目前年利率为4.05 %),今后遇利率调整而调整。农业银行借款户按年利率2.88%计收利息直到到期。

三、 贴 息

财政对中央安排的康复扶贫贷款给予贴息,贴息标准:现行扶贫贷款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贴息额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负担一半;如扶贫贷款利率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按变动后的利率给予贴息。农业银行按贷款实际发放到位之日起计息,实行按季收息,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度贴息。财政贴息期限与贷款期限一致,贷款期限5年,贴息5年。

 中央财政贴息部分,由财政部根据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中国农业银行审核上报的康复扶贫贷款的规模确定,并直接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省级财政贴息部分,由各省财政厅根据省残疾人联合会、省农业银行核报的康复扶贫贷款数确定,贴息拨付给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省和各市安排的地方配套资金是有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农业下达的信贷计划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并同步到位。省、市财政也应根据配套数额按现行扶贫利率与向借户收取利率2.88%之差给予贴息,使借户承担利息不超过年利率2.88%。

四、 工作经费

为确保残疾人扶贫工作的正常开展,地方各级财政应给予当地残联及残疾人服务社安排一定的扶贫工作经费。

五、处 罚

对于没有按中央规定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和贴息资金不按时到位及工作经费不落实,农业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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