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使用统一标识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7-02-13 字体: [大] [中] [小]

〔2003〕教就函字第3号

随着残疾人就业工作的不断深入,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承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同时,开展了残疾人求职登记、职业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培训等多项服务工作,已经成为公共就业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管理更加统一和规范,根据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五”实施方案和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标准、职责要求,中国残联和劳动保障部研究制定了《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志使用手册》。现将“手册”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识是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标识的基础上,将“残疾人”三字的汉语拼音缩写CJR(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会徽图案中心图形)标识嵌入,寓残疾人就业服务为公共职业介绍的一部分。公共职介标识为职介红色,象征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一片爱心,残疾人标识为绿色,象征着顽强的生命力,两色组合,形成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统一标识。

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识、标牌是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专用标志,标识和标牌图形的比例是固定的,形式是经过精心设计的,不得将图形随意分解或变形使用;标识、标牌制作应以标准网络制图和规定的字体、颜色为准,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随意更改比例关系和字体、颜色等,以确保视觉形象的统一性,整体标识的最小使用极限为6㎝。

三、省级残联要将统一制作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标志使用手册》,发放到县、区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督促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使用。

四、2003年底前,所有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都必须按照中国残联与劳动保障部统一规范的标准制作和使用专用标识和标牌,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此标识。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

2003年3月25日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