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府函[1994]136号
省残联:
粤残联[1994] 12号请示收悉。为支持我省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同意从1994年起,每年将省级有奖募捐福利资金收入的20%,划作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该项资金每年由省残联负责编制使用计划,报省财政厅审定,募委会办公室根据已审定的计划,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次拨到省残联,每年年终由省残联向省财政厅和募委会报送财务决算表。省残联应严格按审定的计划安排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如需改变计划,应重新报批。各级残联也可按上述办法,从同级福利资金收入中提取20%作为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广东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七日
扫一扫,关注广东残联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