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申严格按规定管好用好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7-02-12 字体: [大] [中] [小]

粤残联[2000]29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顺德市残联: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支管理,省财政厅印发了《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粤财综[1995]19号),该《办法》对就业保障金的管理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近年来,有些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残联并没有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就业保障金,个别甚至将其挪作他用。不但影响了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而且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残联、乃致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在社会上造成不良的影响,为此,重申严格按规定管好、用好就业保障金。

一、就业保障金要按政府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计划管理,严格审批。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收取的就业保障金应按规定期限、金额交存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前编制就业保障金年度使用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按计划将资金拨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并严格按计划使用。上级残联对下级残联就业保障金的收取和使用情况要定期检查,加强监督。

二、严格按规定范围使用就业保障金。《广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就业金主要用于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费用,有偿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突出贡献的单位;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适当补助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经费开支;经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用于有利残疾就业的其它开支。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残联在省财政厅尚未改变上述使用范围前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就业保障金,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对擅自改变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0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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