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联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22-05-07 字体: [大] [中] [小]

广东省残联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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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联新闻宣传管理办法.doc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残联(以下简称“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更好地为残疾人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根据党和国家新闻宣传有关规定,结合残联工作实际和工作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残联及所属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残联各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残联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拥护“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服从和服务于残疾人事业改革发展大局,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基本方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好、发挥好、引导好舆论导向,努力营造有利于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舆论氛围。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以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指导,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服从和服务于残疾人事业发展中心工作,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必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新闻宣传、报刊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和保密等方面的规定,杜绝失实报道和泄密事件。

  第六条 残联新闻宣传工作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中国残联及广东领导同志视察残联(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的情况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三)制定的重要政策、规、规范性文件及其执行情况。

  (四)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部署、开展的重要工作、组织的重大活动。

  (五)残疾人事业发展成就、改革成果、重大活动进展。

  (六)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典型。

  (七)自强模范、助残先进和其他代表性人物、事迹。

  (八)全省涉残领域内突发事件和残疾人关注的热点问题。

  (九)对外交流合作方面的重要信息。

  (十)其他需要报道的相关资讯。

  第条 新闻宣传工作由残联党组统一领导,宣传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行业内新闻宣传,发布工作,制定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二)制定和落实年度重点工作的新闻宣传工作计划

  (三)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年度新闻发布计划和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四)会同相关业务部门整理对外新闻口径及背景材料,审核残联领导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有关材料

  (五)负责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审核媒体送审的稿件

  (六)跟踪研究分析涉残热点、焦点新闻舆论动向和组织开展重大新闻宣传工作后评估等工作。

  (七)指导、督促做好残联自媒体(官网、微信公众号、杂志等)运营工作,每天对所有拟刊用稿件进行审核。对各级电视台手语节目、电台专题节目等内容进行督导。对全省涉残不良信息进行监测、处置。

第二章 新闻发布

  第条 残联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一般由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或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副理事长)担任,负责协调组织新闻发布筹备实施工作,审核新闻发布建议、新闻发布稿和答问口径,主持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其他重要信息。

  第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有:

  (一)残疾人事业进展和成效、部署和安排等;

  (二)重要法律法规、规划、重大方针政策的制定或执行情况;

  (三)需及时发布的重要工作信息;

  (四)对涉及残疾人事业工作热点问题的看法和主张;

  (五)与残疾人事业职能职责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有关情况、工作举措、最新动态等;

  (六)其他需要通过媒体发布的信息。

  第十条 新闻发布应当遵循把握时机、及时主动,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准确全面、客观公正,严格程序、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十一条 新闻发布必须严格履行程序,新闻发布确定主题、内容和方案后,报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发布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新闻发布可采用以下形式:

  (一)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根据需要由省残联领导、新闻发言人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向媒体发布新闻,介绍情况;

  (二)新闻发言人发表新闻公报、声明、谈话;

  (三)答复记者咨询,向新闻媒体供稿;

  (四)其他新闻发布形式。

  第十三条 未经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批准和宣传部门统一安排,残联系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残联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活动。

  第十四条 对于具有重要影响、国内外新闻媒体高度关注的热点或重大问题,可以商请党委宣传部门或上级残联宣传部门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

  召开其他类型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计划,拟定发布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稿和背景材料,报残联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国内外新闻媒体关于本单位业务工作的相关报道进行跟踪、收集和分析,研究对策,对涉及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准备新闻口径,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由宣传部门对外发布。

三章 常态化新闻宣传

  第十六条 常态化新闻宣传工作是残联主动策划的新闻宣传活动,包括新闻发布、新闻采访、行业及本单位重大事项报道、主题系列活动等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常态化新闻宣传工作应按照残联党组理事会的部署和年度计划开展,针对所确定的重点内容,在宣传部门统一协调下组织实施,并做好宣传策划、周密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宣传部门受理和协调新闻媒体对残联领导个人的采访。新闻媒体采访残联领导,由宣传部门会商相关部(室)、单位提出拟办意见,报请领导同意后安排。残联相关部门的个人(单位)以单位名义接受记者采访的,要拟定口径材料报分管领导审定后进行,同时给宣传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残联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对未经预约直接来人来电要求采访的,未经领导同意,不得接受采访。

  第二十条 残联相关部门(单位)收到新闻采访安排后,应当尽快协调落实接受采访人员和采访时间。对确实无法安排的采访,应当及时反馈宣传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原则上不在电话中口头答复媒体采访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访和答复。

  第二十二条 除根据工作需要安排的采访活动外,个人不得以残联公职人员身份向媒体发表谈话或接受采访,采访作品文责自负。

  第二十三条 残联领导、新闻发言人以及被邀请指定和授权代表本单位本系统接受采访的人员,其接受采访的主题和内容要始终坚持有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受众对残疾人事业关心、爱护和支持,有利于涉残热点、焦点问题的解疑释惑、化解争议、解决矛盾,有利于展现残联形象、弘扬社会正气、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新闻采访应遵循采访媒体与被采访对象自愿、采访提纲协调一致、报道作品尊重被采访者意愿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五条 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申请被采访对象为残联领导或其他对外代表残联名义的人员,应向宣传部门正式函商,由宣传部门协商沟通并正式答复同意后(以不同方式)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二)申请被采访对象为残联其他工作人员,应由部门(单位)新闻宣传联络员协商沟通并正式答复同意后方可对采访对象进行采访。

  (三)因实际工作需要和情况变化,宣传部门可调整、指定和邀请其他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四)代表本部门(单位)接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新闻媒体采访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五)上述代表部门(单位)接受采访完成后,正式报道作品(文字部分)应由被采访对象或相应宣传部门复核后方可对外报道。被采访对象署名一般应署工作单位和职务、姓名全称。

  (六)残联自媒体可以自主进行采访报道。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项(包括重大活动、重大会议、重大事件等)应成立专门的新闻宣传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策划宣传活动、组织新闻发布、协调媒体采访、统一报道口径、审核报道文稿、完成评估报告等。

四章 突发事件新闻宣传

  第二十七条 残联应建立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处置的新闻报道应急预案,预案应严格遵循党和国家、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宣传部门、网信部门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引导媒体,全面客观地做好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

  第二十八条 当涉残突发事件和公共危机发生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核实相关信息,拟定对外发布口径,严格履行信息发布程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消息、发表意见。

  事件处置机构原则上应在12小时内向媒体公布相关信息。要在事件处置现场建立起24小时的媒体中心,迅速收集基本信息,建立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机制,由新闻发言人统一发布信息情况,并根据事态最新进展,及时发布准确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九条 对影响较大的涉及残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敏感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政策解读,解疑释惑。从大局出发引导舆论,避免因沟通不足、理解差异导致信息传播不准确进一步误导舆论。

  第三十条 在涉及残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处理过程中,有关单位应当把握政策和方法,核实相关信息,准备口径材料,明确残联态度、原则和应对措施,并对舆论导向进行动态监测分析。

  第三十一条 为维护突发事件现场正常秩序和保证媒体记者采访安全,宣传部门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强对现场采访的管理,努力为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创造条件。宣传部门要根据媒体报道的实际需要,指定相应的被采访人员和被采访单位,正确引导媒体,为实现客观、公正、全面、准确报道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涉及残联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实报道,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及时发现、制止和引导,努力控制影响范围。同时向同级党委宣传部门、网信部门反馈情况。

第五章 重要活动报道

  第三十三条 涉及残联职能、职责的重大活动,由宣传部门会相关部门(单位)组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第三十四条 组织对重大活动进行宣传报道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会商宣传部门提前制定新闻宣传方案,并报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安排新闻宣传的活动,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准备新闻背景材料,负责新闻口径、新闻稿件的起草和送审,经宣传部门审核后,报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批准。

  第三十六条 由残联牵头主办的重要活动,需要邀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其宣传报道按照当地党委政府有关宣传报道规定办理。

第六章 残联领导活动报道

  第三十七条 残联领导出席活动的新闻报道,一般由主办部门统一安排。

  第三十八条 残联领导出席外事活动,需要进行新闻报道的,由办公室和宣传部门会商外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三十九条 残联领导出席重要活动的新闻报道,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起草新闻稿件,经出席活动领导审核后,交宣传部门对外或在残联自媒体发布。

第七章 新闻稿件提供与审核

  第四十条 为了保证良好宣传报道效果,各类新闻宣传报道,均应由组织者提供相应的新闻稿件和背景材料,实行谁报道谁负责的工作机制。

  省残联机关各部(室)和各直属事业单位在省残联官网、微信公众号、《广东残疾人》杂志或其他媒体上对外发布或提供新闻稿件,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严格按新闻稿件“三校三审”审核制度和发稿流程发布,并坚持所有信息“先审批、后发布”和“谁提供、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省残联各专门协会、社会组织所提供的新闻稿件,必须经协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报送至指导(联系)的业务部门审核同意,再由宣传部门发布。

  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残联向省残联自媒体提供稿件,必须经残联负责同志审核签字后,按流程审核报送。市级以下残联不应直接向省残联自媒体供稿,所提供的新闻稿件,需经市级以上残联审核后再报送。

  第四十一条 新闻稿件(含图片、音频、视频,下同)实行自审(保护好残疾人的隐私,做好相关技术处理,特别是儿童肖像等信息要经监护人同意后方可使用)、送审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报道。残联机关、直属各单位需要对外进行宣传报道的稿件,由各部门(单位)审核后,会商宣传部门协调相关媒体发布。

  第四十二条 具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制的单位,可自审送往社会媒体的新闻稿件和背景材料。重大事件报道稿件,应送宣传部门核备。

  第四十三条 重大会议及重要活动宣传文稿的审查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残联召开的重要会议和新闻发布会,其新闻稿件由活动具体组织单位提供并报请新闻发言人核定。

  (二)残联新闻发布会素材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文稿会宣传部门商定,并报请新闻发言人审批。

  (三)残联召开的新闻通气会、吹风会、媒体见面会、记者招待会等文稿,由宣传部门会相关部门(单位)商定,并报请新闻发言人审批;涉及综合性内容,经业务部门和办公室审查后,报新闻发言人审批;新闻媒体涉及某一方面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及由新闻通稿形成的稿件,由宣传部门会商业务部门审核。

  (四)残联直属单位主办活动的新闻稿件,由活动方负责审核。

  (五)凡有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文稿,须经各级保密办审核。

  (六)凡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应由宣传部门或上级宣传部门审核。

  第四十四条 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残联重要会议、活动或讲话、指示等,新闻稿件应以现场指定的官方媒体通稿为准,可直接转载。

  第四十五条 对新闻稿件中涉及的重要数字、观点和事实,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核实清楚,报主要(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八章 应对涉残不良信息

  第四十六条 对未经残联确认而公开发布、内容片面失实、可能被炒作的涉残不良信息,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第四十七条 对媒体涉残不良信息,应当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坚持以疏为主,疏堵结合,分类处置,通过及时准确地发布有关信息,澄清事实,解疑释惑,最大限度地减少负面影响。

  第四十八条 涉残不良信息的应对工作,由宣传部门会商相关部门(单位)统一组织,及时有效妥善处置。

  第四十九条 宣传部门负责对涉残不良信息进行动态监测,并及时按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

  第五十条 对涉残不良信息,经残联党组理事会领导批准,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做出回应,一般不宜超过24小时。

  第五十一条 应对不良信息结束后,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将处置情况向上级单位(或负责部门)报告。

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条 残联部门(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条 残联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提供个人隐私、敏感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残疾人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言论。

  第条 未经残联宣传部门统一协调安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吹风会。

  第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残联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采访不得在媒体、网络上发表不当言论和个人意见。

  第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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