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签署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10-09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

为了适应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求,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中国残联组织开发了“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以之为基础,将逐步建立起网络化的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数据采集和管理平台。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网络版)将通过与“全国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的系统接口,实现业务台账登记的残疾人在残疾人人口库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数据库中的身份验证,从而核实残疾人身份信息,并完成数据交换和共享。

由于系统涉及公民个人身份信息、残疾信息等内容,为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防止相关数据泄露,保证相关业务的正常运行,广东省残联已与中国残联完成了保密协议和保密承诺书的签署,现将我省残联系统做好有关保密协议的签署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密协议签署范围

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保密文件由《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两部分构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由各地级以上市残联与省残联签订;《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地级以上市残联组织所有参与业务台账和统计工作的有关人员签署。

二、加强信息安全保密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对泄露因制作、发放、查验而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明确规定。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要加强对使用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检查和抽查,强化相关人员的保密意识。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如有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罚,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三、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和人员变更培训制度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要遵守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管理系统使用制度和信息安全保密规定。使用人员变更时,要做好对变更人员的保密教育与培训,并及时报省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备案。

四、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

为了保护残疾人个人基础信息安全,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查询服务中心、中国残联信息中心将建立调用残疾人基本信息监控制度,实时对异常现象进行反查定位,并及时通报各省残联及有关部门。我省各级残联和具体工作人员要严格履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签订的各项条款。

五、履约时限及要求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要在2010年10月25日前完成《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和《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工作,《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承诺书》由各地级以上市自行备案。《公民身份信息、残疾人基本信息查询保密协议》请报送两份至广东省残疾人事业信息中心进行备案。

联 系 人:于红娜

联系电话:020-83377161 传真:020-83369679

电子邮件:gd_xxzx@gddpf.org.cn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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