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章程(草案)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0-07-15 字体: [大] [中] [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 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Service Association For Peoples with Disabilities(缩写:GSAPD)。

第二条 广东省残疾人服务业协会,是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组建,由从事残疾预防与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培训、就业、托养、文化、娱乐和法律援助、无障碍环境等服务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相关的管理人员和该领域的专家学者等自愿参加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精神,推动我省和谐社会建设。把我省涉及残疾人服务的有关组织、机构专业人士联合起来,形成一股促进残疾人服务业健康发展的力量,使我省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能够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各种需求;接受政府授权或委托,从事行业管理,加强残疾人服务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规范残疾人服务业从业机构的业务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从业机构和人员的呼声,维护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从而起到协调、督促、规范、维护残疾人服务业市场秩序的作用,推进残疾人服务业机构健康有序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本会接受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和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本会常设机构办公地点:广州市东风东路钱路头直街2号大楼三楼318、319号房。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残疾人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协助政府做好残疾人服务业的管理,促进残疾人服务业的发展,对关系残疾人服务业行业发展的政策、法律法规制订及实施进行研讨,提出有关建议。促进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开展行业服务,代表协会成员向政府部门反映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的意见和建议,成为政府与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沟通联系的桥梁。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残疾人服务业行业管理政策和服务标准;

(2)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服务业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服务考核;

(3)推动建立基本的残疾人服务业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引导规范残疾人服务行业市场秩序;

(4)研发残疾人急需的服务项目;

(5)推动建立并负责管理残疾人服务业诚信管理平台;

(6)组织评定示范性残疾人服务业机构,组织开展服务等级评定,促进残疾人服务业机构加强自律。

(7)为残疾人服务业机构及社会有关机构提供行业服务、专业培训、推介咨询、信息交流等相关服务;

(8)开展促进行业业务水平提高和服务规范化的技能比赛;

(9)开展残疾人服务业机构评比表彰活动,促进行业自律,推动残疾人服务业机构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10)组织考察调研活动,开展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国内外 、省内外调研活动;

(11)收集残疾人服务业从业机构意见,代表残疾人服务业从业机构向政府反映影响和阻碍行业发展的问题,维护从业机构合法权益。

(12)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有关残疾人服务业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二)本会开展活动遵循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的原则;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四)本会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开展活动,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全省各地具备资质的,从事与残疾人特殊教育、医疗康复、康复训练、残疾评测评估、托养安养、住宿服务、日间照料、中途宿舍、职业康复与培训、工疗农疗、社区支援、家庭康复养护、居家服务、职业能力评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法律服务、文化康乐、心理辅导、辅具研制与适配、无障碍交通与信息服务等服务项目相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不分隶属关系和所有制性质,凡拥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入会,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为从事、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志于残疾人服务业的个人。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工作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文件;

(二) 经理事会审议批准;

(三) 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

(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四)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和报表。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办理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达二次以上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决定,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或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等成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

(六)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根据会长的提名,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

(九)制定本会的工作方法和任务目标;

(十)提出修改本会章程议案,检查督促章程的实施;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办事公正,有奉献精神;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并经广东省社团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个人信用良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其任职条件参照第二十二条。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应当是专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和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作为出资人,提供启动经费20万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财会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若是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本会公布。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作出审计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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