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评选表彰广东省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9-07-01 字体: [大] [中] [小]

粤府残工委〔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残工委、省直各有关单位、广东省军区政治部:

自1997年第二次全省自强与助残表彰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经过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我省残疾人工作开创了新局面,残疾人事业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扶残助残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激励自强与助残精神,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省政府残工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省自强模范、全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为做好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荣誉称号

——广东省自强模范;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残疾人之家;

——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

二、评选名额

“广东省自强模范”60名,“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60个,“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60名,“残疾人之家”30个,“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30名(分配名额见附件1)

三、评选范围

——广东省自强模范:在全省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自强不息,奋勇拼搏,开拓进取,取得突出成绩的各类残疾人。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关心、帮助残疾人,为残疾人或残疾人家庭排忧解难,长期支持残疾人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各单位(集体)。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热心助残,长期坚持为残疾人解决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的社会各界人士。

——残疾人之家:县(市、区)、乡镇(街道)、企业残疾人联合会;各级残联直属事业单位;社区、村(居)残疾人协会等基层残疾人组织;残疾人专门协会、联谊会,残疾人康复机构、残疾人收(托)养和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福利企业、精神病院等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和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

——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和践行人道主义思想,热爱残疾人事业,恪守“人道、廉洁、服务、奉献”职业道德,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残疾人状况的改善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残联专职工作者。

曾获得全国、全省自强与助残荣誉称号的集体或个人不再参加评选。残联系统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参加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残疾人之家的评选以残疾人服务机构为主。

四、评选条件

(一)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

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坚持扶残助残活动5年以上,成效显著,形成良好的集体助残氛围,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

(二)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坚持扶残助残5年以上,热心为残疾人服务,采取各种形式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取得显著成绩。

(三)残疾人之家

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直接为残疾人提供优质服务,解决残疾人生活、学习、就业、康复、维权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和实际困难,取得显著成绩,受到残疾人普遍信赖和赞誉。

广东省自强模范和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条件按照省人事厅、省残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正在会签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评选程序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残疾人之家”由拟受表彰的单位提出申请,“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由基层残联推选,地级以上市政府残工委初审后,报省政府残工委审定。

省直单位推荐的候选对象由本部门初审后,报省政府残工委审定。解放军、武警推荐的候选对象由省军区政治部初审后,报省政府残工委审定。

“广东省自强模范”和“广东省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评选程序,按照省人事厅、省残联《关于评选表彰全国自强模范和全国残联系统先进工作者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表彰时间

拟于2009年8月,省政府残工委在广州召开“广东省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表彰大会”进行表彰(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七、评选要求

(一)各地要把评选工作作为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的重要举措,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评选工作办事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二)评选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面向基层,面向社会,落实群众路线。在评选过程中要通过召开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确保评选出的先进典型可信可亲可敬可学。要特别注意深入挖掘和总结奋战在为残疾人服务第一线的集体和个人的先进事迹,各地、各部门推荐的先进集体中要有70%以上来自基层组织,推荐的先进个人中要有80%以上直接为残疾人服务。

(三)要把评选表彰与推动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全面展示残疾人风采,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要充分发挥评选表彰活动的激励推动作用,使广大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群众在参与过程中受到教育、得到鼓舞。

(四)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按照评选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拟推荐对象要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的主要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省政府残工委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省范围内公示。

被推荐的领导干部人选,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见附件5)。被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征求企业所在地工商、税务、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见附件6)。

(五)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人选和单位,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视情作出处理。

 (六)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残疾人之家要填写相应的审批表(见附件2、3、4),报送先进事迹(3000字左右,要时代感强,真实感人,内容翔实,文字流畅,保证质量)和事迹简介(500字左右,要特点突出,文字精炼),审批表、先进事迹和事迹简介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邮箱地址:lizaixi@gdddpf.org.cn)。审批表可到省残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栏目下载,网址为https://www.gddpf.org.cn。推荐的人选需报送2寸彩色证件照3张(同时报电子版)。上述推荐材料请于2009年7月25日前报送省政府残工委秘书处。

八、联系方式

地 址:广州市米市路58号二楼省残联组联部

联系人:张满玉 李再熙

电 话:020-83372175

邮 编:510180

传 真:020-83313342

E-mail: lizaixi@gddpf.org.cn

  附件:

  1. 广东省自强模范暨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名额分配表

  2.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审批表

  3. “广东省扶残助残先进个人”审批表

  4. “残疾人之家”审批表

  5. 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国家工作人员用表)

  6. 推荐人选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表(企业负责人用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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