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实施方案--配套实施方案之三----聋儿康复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05-12-01 字体: [大] [中] [小]

“十五”实施方案--配套实施方案之三----聋儿康复

聋儿康复“十五”实施方案

从1988年至2000年底我省已对近776 0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有20%的聋儿进入普幼普小就读。全省已基本形成以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为龙头,各市语训部(42个)为骨干,基层语训班、指导站和社区家庭训练点为依托的聋儿康复工作网络,聋儿康复质量逐步提高,社会影响日益扩大。

目前,我省收训聋儿能力每年保持在700名左右,但由于全省7岁以下的聋儿有3万多名,且每年新增聋儿约1200名,实际康复能力与聋儿的康复需求相比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逐步建立起我省聋儿康复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使更多的聋儿得到更好的康复服务,依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任务目标

(一)对3965名聋儿进行听力语言训练,对3965名聋儿的家长进行培训。经过训练的聋儿进入普幼普小率,全省要达到30%以上,省残疾人康复中心要达到70%以上。

(二)培养25名具有高等专业技术水平的聋儿语训教师,培训200名聋儿康复专业人员。

二、 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

1.广东省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全省聋儿康复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协调省有关部门制定相应措施,分配任务指标,制订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并组织实施和考核验收。

2.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聋儿康复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和检查评估。

(二)完善各级聋儿康复机构

1.广东省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全省聋儿康复工作的技术资源中心和行业指导部门。按照《全国一类省聋儿康复中心标准》进行建设,在全国聋儿康复工作中发挥示范和带头作用。面向全省开展耳聋预防、听力筛查和早期干预助听器选配、听力语言训练、人工耳蜗术前评估和术后调试、康复评估、专业技术培训、家长总校管理、社区家庭康复、网上远程指导和信息咨询、后续教育指导、康复技术与方法研究。参与全省聋儿康复事业发展规划的制定,指导省内聋儿康复机构业务建设,协助主管部门进行耳聋康复行业管理和助听器质量监控。

2.语训部是各地聋儿康复的常设机构。主要承担本地区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和社区、家庭聋儿康复指导工作。要有专业技术人员、固定场所和配置必需的康复、教学、评估设备和教材具备听力语言训练、康复评估和社区家庭指导等业务功能。每一个地级以上市残联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一个在本地区起示范作用的语训部。广州市聋校童欣园、深圳市聋儿听力语言康复中心和汕头市聋儿语训部要参照《全国一~三类省聋儿康复中心建设标准》中的相应类别进行建设,其它地级市要参照《语训部工作职能标准》进行建设。

3.语训班是常设聋儿康复机构的重要补充。根据基层聋儿的康复需求,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院开办语训班,使聋儿能够就近、就快得到康复训练。

4.培训聋儿家长和社区康复员,开展家庭训练。各级聋儿康复机构或县级以上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都要承担培训聋儿家长和社区康复员的任务,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家长和社区康复员的康复训练技能,帮助制订聋儿个别康复计划,建立家庭康复档案,指导开展聋儿家庭康复训练工作。

(三)培养聋儿康复专业人员

1.选派25名应届毕业生或在职语训老师参加北京听力语言康复技术学院的大专学历教育,协调安排在省内聋儿康复机构工作,发挥他(她)们的骨干作用。

2.组织好聋儿康复专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全国统一举办的专项技能培训班和专题讲座,举办5期普及班和提高班,对200人次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在职培训,加强聋儿康复技术方法研究,使专业人员保持知识和技能的更新,不断提高专业素质。

3.努力改善专业人员的经济、社会待遇,保持专业队伍的稳定和发展。各地招收聋儿康复教师和技术人员要严格把关,专业人员至少要具有高中或中专以上学历。主管部门要参照国家和地方对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优惠待遇的规定,给予专业人员发放特教岗位津贴,使专业技术人员的经济、福利待遇保持不低于当地幼儿园教师的平均经济水平。必须认真执行当地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规定,给招聘的专业人员购买养老、失业和医疗等各种保险。协调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专业人员的编制问题,将专业人员职称晋升纳入特教、幼教、卫生和工程等相应职称序列的评定。

(四)开展早期干预和耳聋预防宣传

1.协调省卫生、教育、计生、民政、妇联等部门,联合发文出台《广东省聋儿早期干预工作实施办法》,把新生儿听力筛查列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项目,统一筛查标准,建立聋儿报告制度,对新发现聋儿及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

2.以“全国爱耳日”、“全国助残日”为契机,大力开展耳聋预防宣传,加强对耳毒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公众的听力保健意识和防聋意识,减少听力语言残疾的发生。

(五)资助贫困家庭聋儿配戴助听器

组织实施全国“听力助残”助听器供应服务工作,为贫困家庭的聋儿提供1980台价廉质优的助听器。对特困家庭的聋儿要采取有效的救助方式,确保每一个在训聋儿都要配戴上助听器。省康复办负责贫困家庭聋儿“听力助残”助听器的供需调查和制定年度、地区供应计划,省康复中心承担听力检测、助听器选配、耳模制作和售后服务等工作。

(六)后续教育

1.各级残联和教育机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颁布的《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施行办法》规定,保证经过听力语言训练的聋儿能够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2.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小学要根据聋儿的特点,提供必要的教学用具,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有效的措施对聋儿进行听力语言后续教育训练,并要教育健全儿童少年关心、帮助残疾小伙伴,巩固康复效果,提高康复质量。

3.各级聋儿康复机构要与进入普通幼儿园、普通小学或聋校的聋儿及其教师和家庭建立双向、定期的联系,配合教育、教学工作进行康复指导,追踪评估聋儿康复效果。

三、 经费

(一)中央经费:中央经费主要用于帮助各地培训专业人员、配置康复设备器具及支持有关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省补贴经费:省根据各地任务完成数和机构建设数,下拨一定的补贴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贫困家庭聋儿配戴助听器、补助聋儿康复机构配置康复、教学设备和开展家长培训工作

(三)地方经费:各地要在各年度中安排专门的聋儿康复经费,争取将聋儿康复专项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发展聋儿康复事业。

各项配套经费必须严格控制,保证直接用于聋儿康复事业,不得挪作他用,违者将按照财政经费管理有关办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个人经费:康复训练费、托儿费和助听器购置费原则上由聋儿家庭承担,并按国家规定享受儿童入托补助等待遇,各级主管部门对贫困家庭要给予适当资助。聋儿康复机构向聋儿家庭所收的各项费用要经地方物价局核准,听力检测、助听器销售要实行低利润经营。

四、 检查、统计

(一)检查

1.各级康复办要根据《省聋儿康复中心建设与发展规划》、《省聋儿家长学校工作规程》、《语训部工作职能标准》和《聋儿康复评估标准》定期对聋儿康复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通报和总结。

2.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地聋儿康复工作进行检查,2003年进行中期检查,2005年下半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二)统计

按照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报表的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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