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2-11-1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财政(税)局、残联: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期间我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据国家《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残联发〔2011〕28号)和《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粤府〔2012〕1号),制定《广东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十二五”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2年10月16日(此件发至县级)

 

广东省残疾人法律救助

“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国家积极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和司法权威。为进一步加强残疾人权益保障,我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税)、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制度。省级成立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建立了广州、东莞2个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设立了94个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全省共为16000多名残疾人提供了法律援助和服务。

——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税)、残联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推进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的建立,发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和残疾人维权示范岗的职能和作用,为残疾人获得法律服务提供了保障条件。

——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残疾人涉法涉诉案件日益增多,且普遍面临请律师难、打官司难等问题,亟需通过进一步深入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予以解决。

二、指导原则

    “十二五”期间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导原则是:在国家积极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以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为基础,以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为重点,以提高为残疾人法律救助服务水平为目标,促进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深入开展。

三、目标任务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

    ——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应在2013年底前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121个县(区)级必须在2015年底前成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立市级及顺德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文件分别报中国残联和省残联备案,成立县(区)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文件报省残联备案。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成单位应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税)、残联等单位,支持扩大至政法委、人大、政协等单位。参加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单位应当明确和履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具体职责。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计划,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处理侵害残疾人权益的重大典型案件,总结、推广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验。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对本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年度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进行部署,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汇报。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积极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二)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

——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厅、财政厅、残联将共同加强对各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工作的指导,制定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各地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的规范化建设,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财政(税)、残联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力争在2013年底前,全省21个地级市及顺德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2014年底前,珠三角地区和东、中部等具备条件的县(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2015年底前,全省其余各县(区)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全面形成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网络。

——规范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设要做到十有:

(1)有固定的、基本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办公接待场所。

(2)有1-2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3)有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经费。

(4)有专门聘请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

(5)有维权热线电话和咨询电子邮件地址。

(6)有结合服务内容制作一定数量的宣传品。

(7)有明确服务内容和工作要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

(8)有完整规范的工作制度(来访事项登记和处理结果的工作记录及各项活动的档案资料记录)。

(9)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助残志愿者队伍。

(10)有年度工作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通过社会化方式开展工作。将愿意从事法律救助工作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院校师生等作为主要工作力量,与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法律援助机构、志愿者协会等建立相应工作衔接机制,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规范相应工作程序。对符合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转介到相应法律援助机构、人民法院,并协助残疾当事人获得相应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服务。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将直接承办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在办公场所公开,对符合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要及时、免费办理。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要注重残疾人法律纠纷的事前防范机制建设,加强对残疾人法律事务的指导和帮助。要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和老少边贫地区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身利益问题。

——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要注重制度建设。建立案件登记制度、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包括咨询、代书、转介、直接办理等在内的所有案件都应当有完整的登记和档案。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应当对每年办理的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将相关情况报告提交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和上级残联。

(三)健全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保障机制

——各级残联要将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各级残联党组、理事会要提高对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认识,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为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解决残疾人反映问题的重要方式和渠道,把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作为各级残联的一项重要业务工作,纳入相关工作部署和评估考核中。

——各级残联应当做好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保障。各级残联应当建立和完善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要尽快建成“残疾人法律救助网”,逐步建立残疾人法律救助案件的台账制度,公开残疾人法律救助信息,方便残疾人获得法律救助服务。

——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研究。要与相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基础理论研究,开展残疾人维权的公益诉讼制度研究,为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奠定基础。

四、检查评估

(一)各级残联在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自查工作;上级残联要及时指导下级残联工作,并适时开展相关抽查和检查。

(二)省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将于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残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期检查和终期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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