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的通知

信息来源: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时间:2012-11-13 字体: [大] [中] [小]

各地级以上市残联、民政局、财政局(委),顺德区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现将《广东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十二五”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

“十二五”实施方案

    一、背景

“十一五”期间,我省探索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残疾人托养工作刚刚起步,服务体系尚需健全、政策制度不完善、设施建设明显滞后、居家照料服务亟待开发、家庭承担托养服务费用普遍困难的现状与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相当突出。我省现有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96.67万人,大多数依靠亲属供养,长期需要专人照料,基本需求缺乏有效保障,家庭承受较大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迫切希望政府和社会采取特殊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为其生活状况改善条件。

为做好我省“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根据《广东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任务目标

——市、县(市区)建立示范和骨干托养服务机构,乡镇街道(社区)建立基本日间照料机构,居家托养服务同步发展,到2015年初步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基本框架。

——制定残疾人托养机构标准和服务管理规范。

——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推进社区康园网络建设,建立托养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采取公办、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形式,依据硬件设施、服务人数、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标准、管理规范和补贴制度。对达到标准和服务规范的民办和公办民营托养机构,给予财政、税费等相关政策倾斜和补助;组织开展托养机构示范创建活动;为残疾人提供5万人次托养服务。

——扶持托养机构开展劳动工疗、农疗等职业就业康复项目。对各类托养机构劳动项目实行产品专产专营,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加强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完善对无依无靠残疾人孤残儿童收养、教育、职业技训练等。培训360名残疾人托养服务专业人员。

三、主要措施

    (一)坚持政府主导,按照“建立健全以城市托养服务机构为骨干、街道(乡镇)和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为主体、居家安养服务为基础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的总体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为改善残疾人状况的民生工程,统筹安排,同步实施,推动残疾人托养服务快速健康发展。

    (二)积极开展摸底调查,全面掌握残疾人托养服务需求。以就业年龄段无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为重点对象,组织开展托养服务需求调查,摸清底数;区分残疾人对寄宿托养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居家安养服务等不同形式的托养服务需求,建档立卡;客观分析残疾人及其家庭生活状况,切实掌握其对托养服务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采取积极措施,大力支持发展各级各类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市、县(市、区)建立专业性强、运行规范、具有示范效应和辐射作用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引导支持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兴办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逐步形成经办主体多元化、服务形式多样化、运作机制公益化的托养服务机构网络,努力满足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需求。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和基层组织的作用,以街道(乡镇)、社区(村)为依托,建立残疾人日间托养服务平台,推进社区康园网络建设。有条件的地区要在确保每个街道有一个残疾人日间照料机构的基础上,向社区延伸;其他地区也要根据情况合理布点,统筹规划,为残疾人接受托养服务提供便利的生活环境和服务条件。

    (五)推进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制度化建设,坚持以财政投入为主,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政府扶助、社会化服务进家庭为标志,广泛开展残疾人居家托养服务。鼓励和引导一批社会服务机构专业开展残疾人居家服务,培育一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居家托养服务队伍,逐步形成服务对象明确、服务标准统一、评估检查规范的居家托养社会化服务机制。为更多居住在家并符合托养条件的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能力训练、精神慰藉和安全保护等方面的服务。加快整合或建立残疾人居家服务公益性信息服务平台。

    (六)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坚持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通过财政补助、社会募集等多种渠道筹措项目所需资金,逐步提高对残疾人的补助标准,扩大受益面,为贫困残疾人提供5万人次托养服务补贴,补贴经费由中央、省、市县(市。区)承担。精心组织开展“阳光家园”示范创建活动,培育一批“阳光家园”示范区和示范机构,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实施《残疾人康复和托养设施建设规划》,对市、县(市、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示范机构给予扶持。

    (七)继续推动各地把残疾人托养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当地政府公益项目建设计划,统筹安排,优先实施。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兴办残疾入托养服务业。落实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补贴范围和提高标准。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特殊需求,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补贴制度。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针对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残疾人居家安养服务组织的税费优惠政策。

    (八)研究制定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机制,加强管理和监督。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本辖区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实施与管理,建立残疾人托养服务信息库,对申请享受政府补助的残疾人和托养服务机构等进行资格审查,帮助落实托养服务政策措施,提供托养服务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技术支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考核评估验收,检查监督服务质量。对规范达标的托养机构给予居民家庭水、电、气等费用同价优惠待遇。

(九)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培训培养计划,充分利用托养服务示范机构技术资源和社会培训资源,提升职业(执业)资格、专业水平,针对不同层级的托养服务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培养。依托公办或民办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托养服务业务培训,建立实训基地,社工等专业化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残疾人托养服务队伍服务水平和整体素质。“十二五”期间,省对360名示范性残疾人托养机构管理人员、业务骨干、居家托养服务指导人员进行培训。

    四、检查与统计

(一)各地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具体计划,明确任务、量化指标、细化措施、落实责任。

(二)实行项目绩效考核与整体检查评估相结合。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定期组织进行项目绩效考核。2013年组织开展“十二五”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中期检查评估,2015年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三)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主要指标纳入中国残疾人事业统计范围。各地按照统一指标项和时限、质量要求,上报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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