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8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残疾人就业条例》,并将于2007年5月1日施行。对于残疾人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喜讯,也是切身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根本大法和保障了。《条例》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随后,《南方都市报》发表了题为《<残疾人就业条例>重要的是执行》的社论,这可谓是从实质上看问题和解决问题了,是对《条例》有力的响应、解读和维护。回到现实去看,情况却确实不容乐观。即使是一些残疾人事业的单位,各地的残联部门,聘用残疾人的比例也不一定“达标”,这无疑是一个令人忧虑与心寒的事情。
当前,工作岗位的竞争是极其剧烈而残酷的,即便是健全人,要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也极不容易,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缺陷的确存在,和健全正常的人相比,“条件”明显差了一大截。况且作为一种生存的保障和获取生存的手段,健全人至少比残疾人有利得多。所以作为绝对的弱势群体,在就业上对残疾人扶持无疑是应该的,或者说提供必要的“照顾”吧,而照顾到实处,即真正落实残疾人的就业,最现实甚或重要的一个条件,则是依靠单位的同情心了。在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某些操作事实面前,这甚至衡量着人类社会一种良知与道德的底线,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精神的闪光,从而也体现了一个单位领导的襟怀、情操和品行。我向这样的决策者深深致敬。
残疾人要获得就业,必须要有就业的条件,自我的基本的条件。平心而论,没有哪一个单位想要一个一无所长无所事事的人。事实上,作为一个残疾人,也一定要有比健全人更多的危机意识,无论什么时候,获得工作与否,都必须让危机意识时刻上在自己内心的发条上。某种意义上,危机意味着动力与改进。所以一个等待就业(严格来说是就业机会)的残疾人,他应该利用等待的这段时间或者说从残疾一开始就必须想到要充实自己;一个残疾人只要明白自己生存的处境,就应该努力积极地学习,尝试与学会做更多力所能及的事情,争取拥有一技之长,最终让这技能能够应用在相对合适的工作岗位上,成为自己的就业理由和生存手段及生命依托。对于残疾人,我坚持自己的一贯看法和主张:残疾人只要活着,就是尊严!为一个“生存”的目标,卑微、沉着、务实而悲壮地活着,着意寻找各种机会,直到“发展”成为一个有理想的残疾人。
曾经听残联的朋友说过,一些单位聘请了残疾人以后,慢慢发现,残疾人其实对工作是非常细致认真的,他们在工作的时候极少离开自己的岗位(有个人不方便的原因),看得出他们是真的很珍惜这一份工作。其实,这既是残疾人的“自知之明”,又恰恰是残疾人“争气”的地方。由于“条件”的不同和工作的来之极不易,他们对工作已上升到一种真正尊重的态度,他们在用生命工作,用生命作为报答和“收留”自己的礼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弱点和所不能及的地方。千万不要认为残疾人什么也干不了,毕竟一个单位有着各种各类的岗位,多一点爱心和关怀,多一点实际的行动,多一点接触、了解和理解,让残疾人“人”尽其用吧。善待残疾人,关注和支持残疾人事业同样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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