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保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2004年2月3日)为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正常收取,依法推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河源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发出通知:从今年3月1日起河源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凡未按1.5%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保障金计征方法,按统计部门统计的在岗职工人数计算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每年度按当地统计局公布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为此,市政府在1996年8月下发了《关于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意见》(河府办[1996]36号)和《关于开展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细则》(河府[2001]28号),明确规定了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有关条款和缴纳就业保障金的实施细则。同时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部采取上门收取的办法开展此项工作,但收取效果不理想,保障金拖欠情况相当严重,影响了河源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河源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经由市残联与地税、财政等部门协商后,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市属、源城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中央和省驻河源单位、在市及源城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各类企业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地方税务部门根据市残联或源城区残联报送的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资料向有关单位征收。征收时间为每年的7—9月。对逾期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发出追缴通知书,并按日加收5‰滞纳金。因特殊情况而导致逾期的单位,其滞纳金由地税局负责核定,滞纳金并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可分别由市残联或源城区残联根据地税局提供的资料,按《广东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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